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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新条例可能带来的超国民待遇扩大化问题

2020-3-1 19: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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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的外国人永居条例,与2004年相比,特点之一是把原来的“精英永居”扩充到了“较普通的劳动力永居”(例如第十五条),这一下子性质就变化了很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超国民待遇”现象。

在座的各位,大多数都不是什么精英吧(学术带头人、行业领军人物、大投资商、顶尖技术人员),那也就是普通劳动力了。
外国精英来到中国,他实际上不需要额外的太多“超国民待遇”,当然,客观上他也会受到优待,但他的优待更多是来自于他的“精英”身份,换句话说,和他同级别的中国本土精英也会受到社会的类似优待,较少和我们这种普通劳动力形成直接性的资源冲突,而且他本身还会创造比这高的多的价值。
但一旦放开“较普通的劳动力永居工作”,那来的就可能有不少是和普通人抢饭碗的。
当然,以中国人的勤劳智慧,如果仅仅看个人实力,外国人普通人来到中国,不会有什么就业优势。
但从某些部门的角度看,可能就不一定是这样的。
我市引进了外国“人才”,数量增长百分之XX,刷了一波政绩。他也拿到永居了,但他几年后居然失业了,这不是打我的脸吗?不行,我得联系一下,怎么也得给他找个工作才行。
另外,部分统战部门自身恐怕也有这个动力,这可是外国人啊,很有统战价值的,很能增加KPI。帮一个中国人找到自行车没什么统战价值,但帮外国人找到自行车,那就不一样了。当外国友人冲着我们竖起大拇指的时候,我们的心都要融化了。那外国人如果有点抱怨,我们是不是就得帮他解决啊,联系个工作应该不在话下吧。
有些企业自己也会想,我出去办事,请个外国人出去,一张外国脸代表我公司,多有面儿啊;有的幼儿园也想,要是我请个非洲友人来幼儿园当外教教英语,家长一看,哇,好国际化啊,这样我的学费还能收的再高一点。这部分“就业”实际上不是靠着他的能力得到的,而纯粹是因为他长着一张外国脸,靠着中国社会的崇洋媚外心态获得的,这实际上是挤占了普通中国劳动力的就业,对中国发展也并没有好处。但该外国人恰恰通过这样的收入,证明了他是“外国人才”,还增加了其通过新条例第十五条获得永居的砝码。
其他机构可能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有些医院之前设了“外国人绿色就医通道”,甚至政协提案也有讨论:
有些学生抱怨,当和留学生或者另外一些特殊人士发生冲突的时候,学校的处理往往会倾向于前者;同时学校对“外国友人”们的行为各种宽容忍让,那如果这种现象由封闭的校园扩展到整个社会上呢?
也就是说,外国人的涌入,加上我国社会和政府机关中存在的“崇洋媚外”倾向,会使得他们在实际上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这个新的群体是拥有实质上的超国民待遇的(虽然不一定体现在文本上),这种待遇天长日久,可能催生其轻视、蔑视普通中国人这样的“低层群体”(例如前几天的中科院外籍雇员事件:但这样的群体人数又少,那就会倾向于抱团,互通资源,以巩固其地位。
而且,新条例中,在文本里也附加了一些指向不明的疑似超国民待遇。比如: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这条规定,地方上还要为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那外国人要是没了工作,那是不是就有损于他的“社会融入”啊?那我是不是就得帮他啊?另外,还要给他提供语言文字培训,你一个永居的,连中国话都不会说,也能获得永居,这不是凭空增加基层工作量吗?对于这个外国人而言,看到一大帮中国基层机关人员都在为他这个“洋人”而格外地鞍前马后笑脸相迎宾至如归地服务,会不会更进一步巩固他的种族优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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